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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象山县委 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双突破双驱动”战略深化招商引资 工作的补充意见

| 招商动态 |2016-05-12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双突破双驱动”战略,积极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经济形势,继续发挥招商引资在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休闲城市中的作用,切实提升招商引资质量水平,增强区域竞争力,推动我县经济创新跨越发展,现对深化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全民招商氛围

(一)强化招商体制机制。在全县各镇乡(街道)、园区及涉企服务部门设立招商机构,为企业提供从招商、签约、审批到建设全方位服务;增加对县台办、县侨办、县工商联、县科技局、县财税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风景旅游局、县金融办、县农林局、县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的招商实绩考核;驻京接访组、驻沪企业招商服务联络处和广州联络处增加招商职能,充实招商力量;选派优秀干部到重点央企、大型企业集团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挂职;与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建立合作机制,落实象山异地商会的招商引资联络人,聘请港台、欧美招商顾问。

(二)优化招商软环境服务。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线索和重要招商资源县级领导包挂、项目动态管理等招商对接机制和招商项目分层决策、评估机制,把好项目入口关,提高项目转化率。深化实施“人才绿卡”制度,强化人才公寓的保障性功能,推出各种类型的精品公寓,加强子女就学、健康体检等方面保障,确保人才安居乐业。

二、进一步加大招商项目扶持

(三)创新招商项目扶持举措。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模式,以开发区为主体出资,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贴补资金,与金融机构合作筹措资金设立创投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切实加强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引进扶持。

(四)完善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为我县成功引荐注册资金中县外股东出资在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项目主体工程动建后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现金或设备投入部分)的0.3%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再奖励0.2%;租用厂房项目在投产后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其中引进国内外重特大及高端人才项目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奖励房地产项目除外。

三、进一步强化招商考核激励

(五)加大招商考核奖励力度。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各项指标任务的镇乡(街道),给予人民币25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补助,实到外资完成额占全县指标10%以上的,再增加人民币10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补助。考核得分列前5位的优胜镇乡(街道),全体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奖予以上浮;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各项指标任务的园区,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补助,全体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奖予以上浮;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各项指标任务的县级有关部门和驻外联络处,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补助,考核得分列前3位的优胜单位,全体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奖予以上浮。上述考核奖上浮比例根据县目标考核办法制定实施。对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评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若干名,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嘉奖。连续两年招商引资未完成任务的镇乡(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四、附则

(六)县委发〔2014〕10号文件《关于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若干意见》第二条1至4款继续保留,其余条款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七)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县招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 共 象 山 县 委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附件:县委发〔2014〕10号文件《关于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加快引进,推动新企业投产

(一)鼓励新企业落户投产。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且投资强度符合国家行业要求,注册资金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县外项目,由各镇乡(街道)及园区给予不高于土地出让价20%的优惠;项目自投产起3年内,第一年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若亩均税收产出超过县行业平均水平且增幅在15%以上的,再延长一年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对重特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企业嫁接改造。引进县外投资者(机构)收购、参股县内企业股权达到30%以上,注资额500万美元或3000万人民币及以上,三年内根据县外参股比例,第一年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三)鼓励引进高端人才创业创新。对符合象政发16号文件中认定的人才引进对象领办的项目,同等享受科技创新资金扶持和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信贷担保且免反担保、免保证金。对高端人才领办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大项目,提供总部用地、生活配套用房以及工程代建等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四)鼓励引进税源型企业。引进的注册在象山、生产基地在县外的企业,当年实现地方财政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起3年内,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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